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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溆执字第263-1号申请执行人石治铁与被执行人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石治铁与被执行人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溆民二初第2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6日申请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于裁定书生效后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45297.78元(利息算至2015年6月25日)、案件受理费4861元,并承担执行费2900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示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二)项、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15)溆民二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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