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5)溆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溆浦**有限公司系列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湖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溆浦**有限公司、郑**、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溆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5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溆浦**有限公司、郑**应连带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095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55888.34元(自欠付货款本金之日起判决之日2015年4月20日止,后期违约金按月利率0.7%另行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由溆浦**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6478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需要与本院受理的以溆浦**有限公司、郑自成为被执行人系列案并案执行,本院已裁定将本案并入本院(2015)溆执字第137号执行案一并执行,合并执行系列案统一以(2015)溆执字第137号执行案号执行,执行款按实际执行比例分配给系列案申请执行人。故本案执行程序无需继续进行,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溆执字第271号执行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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