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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溆执字第304号申请执行人周*与被执行人溆浦县北斗溪喇叭滩电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周*与被执行人溆浦县北斗溪喇叭滩电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溆民二初字第222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4年9月23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溆浦县北斗溪喇叭滩电站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周*借款本金480000元、利息35926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988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需与本院受理的以溆浦县北斗溪喇叭滩电站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合并执行,本院已裁定将本案并入本院(2014)溆执字第160号执行案一并执行,合并执行系列案统一以(2014)溆执字第160号执行案号执行,执行款按实际执行比例分配给系列案申请执行人。故本案执行程序无需继续进行,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溆执字第304号执行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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