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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与田**、汪生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熊**与被告田**、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汪**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从事建筑工程,因资金紧张,于2010年9月9日向原告借款15万元,约定被告多久有钱多久偿还。但两被告在多处工程竣工出售获得收益后,未按时偿还原告的借款,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只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及借款利息,并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两被告从事建筑工程,因资金紧张于2010年9月9日向原告借款15万元,未约定还款期限,计息自借款日至2010年9月27日止。后,经原告多次催收,两被告仍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故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另,原告在庭审中已自愿放弃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利息的请求。

上述事实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当庭举证、陈述和辩论,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2010年9月9日借条原件1份,证实借款的事实;

3、庭审笔录,印证了本案其它相关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案属民间借贷纠纷。被告田**、汪**向原告熊**借款15万元,原告熊**依照约定履行了借款义务。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被拒付,被告应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原告自愿放弃要求两被告承担借款利息的请求,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由被告田**、汪**偿还原告熊**借款本金15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全部付清。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4570元,由被告田**、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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