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周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缓、减交或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四月六日
申请执行人欧阳方捌与被执行人孙**、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谢开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熊**与田**、汪生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罗**与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曾某某与李**、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15)溆民二初字第375号原告向*与被告刘*、李*、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廖某某与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黄*与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颜某某与金*、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张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