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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周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周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缓、减交或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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