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6日受理后,于2012年5月27日依法向原告曾某某下达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但原告曾某某在指定期间内既未办理减、免、缓缴受理费手续,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曾某某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六月二日
(2015)溆执字第248号申请执行人戴**与被执行人何**、伍雪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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