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2年3月6日受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7日向原告发出了催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因原告张某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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