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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溆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石修斗与被执行人溆浦**有限公司、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石修斗与被执行人溆浦**有限公司、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4)溆民二初字第414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4年10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溆浦**有限公司、郑**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石修斗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100000元,共计600000元(在2015年1月31日前偿还100000元,在2016年1月31日前偿还150000元,在2017年1月31日前偿还200000元,剩余150000元在2018年1月31日前付清),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石修斗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已到偿还期限的100000元,本院于当天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需要与本院受理的以溆浦**有限公司、郑自成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并案执行,本院已裁定将本案并入本院(2015)溆执字第137号执行案一并执行,合并执行系列案统一以(2015)溆执字第137号执行案号执行,执行款按实际执行比例分配给系列案申请执行人。故本案执行程序无需继续进行,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溆执字第83号执行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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