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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溆民二初字第166号原告朱*诉被告肖**、向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肖**、向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5年6月5日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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