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告吴**因涉嫌集资诈骗,已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公安机关已经就被告吴**涉嫌集资诈骗对其立案侦查并予以刑事拘留,因此本案不属于民事纠纷,应当由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综上,对于原告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