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某某与陈某某、杜某某、某某玩具(深圳)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林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杜某某、某某玩具(深圳)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80万元及利息人民币119657.8元(利息以80万元为本金,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4年9月1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即2015年5月16日止)、支付案件受理费1244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360元(从2015年5月17日起暂计至2015年7月30日)。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18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扣押或划拨被执行人陈某某、杜某某、某某玩具(深**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954282.8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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