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叶**与谢**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叶**与被执行人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3)深龙法鹏民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谢**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叶**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一、支付借款人民币56176元;二、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50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谢影弥人民币56676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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