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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与郭**、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华诉被告郭**、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5年7月2日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于2015年7月4日向原告送达了转为普通程序的民事裁定书及诉讼费缴纳通知书(编号0029491)。原告唐*华未在法定期间内交纳诉讼费,亦未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468.32元(原告已预交5234.16元),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减半收取2617.08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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