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明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主体资格方面有问题为由,于2015年1月28日当庭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不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也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顾**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3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8.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