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某某与叶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经深圳**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596号民事判决终审维持,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叶某某、胡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126143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其相应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