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李*与被告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未损及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53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67.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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