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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龙*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王**被告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原告申请依法冻结被告龙*在平安银行深圳分行账户***、中国**圳分行账户***中的存款(以39810元为限),并冻结原告黄**在中国工**吉支行***账户中39810元的存款。2014年10月28日,本院依原告黄**申请,解除对其中国工**吉支行***账户中39810元的存款的冻结措施,并以其名下位于深圳**中心城房屋一套作为置换担保(以39810元为限)。2015年1月9日,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上述财产及其担保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告龙*在平安银行深圳分行账户***、中国**圳分行账户***中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原告黄**位于深圳**中心城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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