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案件受理费期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巫剑洲与许**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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