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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王**,陈*,王**,深圳市**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上列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向本院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向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183元(原告已预交50183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为25091.5元,由原告承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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