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上列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向本院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向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183元(原告已预交50183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为25091.5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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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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