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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李**、李**名下价值30万元(币种:人民币,下同)的财产,并由案外人深**保有限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函(以30万元为限)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李**、李**名下共价值人民币3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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