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深圳市**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某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刘某某、深圳市**限公司名下价值共人民币652102元的财产,并由深圳市**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出具了等额的《财产保全保函》为原告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刘某某、深圳市**限公司名下价值共人民币652102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