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375元(原告已预交2187.5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且撤诉结案,按四分之一收取1093.75元,保全费1545元,合计2638.7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