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黄**、深圳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接到交费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按时申请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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