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邓**与张**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邓**与被执行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3)深龙法鹏民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邓**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一、借款人民币13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32084.99元;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56元、保全费人民币1258.89元;三、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85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人民币168449.88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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