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军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原告已预缴5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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