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刘**、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刘**、江**名下价值50万元(币种:人民币,下同)的财产。原告陈**提供担保人吴**(原告陈**妻子)名下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新亚洲花园新礼苑D7栋10B的房产(房地产证号60××88)作为上述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同时,为维护被告合法权益,对原告提供的担保房产,也应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刘**、江**名下价值50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吴**名下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新亚洲花园新礼苑D7栋10B的房产(房地产证号60××88),查封价值以50万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