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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贤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1元(原告李*已预交),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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