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黄**、林**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黄**、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汕澄法凤**初字第2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两被执行人应付还申请执行人李**借款784000元及相应利息,申请执行人代为垫付的受理费7584元、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两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两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拍卖,申请执行人李**已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两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的处置尚需一定的时间,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汕澄法执字第11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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