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家镇与邹**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汕澄法凤**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邹**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陈**借款100000元、利息94267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含公告费570元)5020元。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邹**去向不明,且其所有的位于汕头市澄海区宜馨花园24幢1304号房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因上述财产处理尚需一定的时间,申请执行人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被执行人邹**所有的房产进行处理尚需一定的时间,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汕澄法执字第1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