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蔡**与陈**、陈**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执行诉讼法律文书用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蔡**与被执行人陈**、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汕澄法凤**初字第299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一、被执行人陈**结欠申请执行人蔡**借款698000元,应于2015年10月底前付还100000元,于2015年12月底前付还530000元和代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695元二、若被执行人陈**未能依约按时付还借款,申请执行人蔡**有权就698000元尚未付还部分一并申请执行三、被执行人陈**对被执行人陈**的借款6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期届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蔡**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在中国工商**澄海宜馨支行开立的账户(帐号6222082003001510899)、中国工商**澄海城西支行开立的账户(帐号2003038201020351035)、中国农业**头城西支行开立的账户(帐号6228480132684452817)。申请执行人蔡**要求对上述三帐户被冻结的款项不进行扣划并对上述三帐户进行解冻,且表示同意免除被执行人陈**的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蔡**同意免除被执行人陈**的连带清偿责任,是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照准,对被执行人陈**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对被执行人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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