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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王**、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王**、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4)汕澄法凤**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王**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李**借款150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用3860元;被执行人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启动主动执行程序,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两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五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两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经告知申请执行人“五查”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该案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汕澄法凤*执字第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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