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陈**民间借贷纠纷[(2015)汕澄法凤*执字第73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以被申请人李*是被执行人陈**的配偶为由要求追加李*作为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的被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陈**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李*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追加李*为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陈**撤回追加李*为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陈**民间借贷纠纷[(2015)汕澄法凤*执字第73号]一案的被执行人的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