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堃诉被告林锐群、被告陈**、被告广**限公司、被告汕**业有限公司、被告汕**有限公司、被告汕**胶有限公司、被告汕头市**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林**与柯**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李**与黄**、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陈**与王**、陈*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李**与黄**、林**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陈家镇与黄**、张**、汕头市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池**与王**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林**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蔡*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与谢**、黄*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