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陈**、广东**限公司、汕头市**有限公司、汕头市**限公司、林**、汕头**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堃诉被告林锐群、被告陈**、被告广**限公司、被告汕**业有限公司、被告汕**有限公司、被告汕**胶有限公司、被告汕头市**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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