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黄**、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黄**、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汕澄法凤**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黄**付还申请执行人李**借款500000元,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麦**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400元。因两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两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五查”,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也无法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汕澄法执字第1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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