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黄**、张**、汕头市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汕澄法民二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黄**、张**应付还申请执行人陈**借款1881635元及相应的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1988元;被执行人汕头市澄**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黄**、张**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黄**在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湾头信用社的股金100000股。因上述财产处理尚需一定的时间,申请执行人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的股权处理尚需一定的时间,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汕澄法执字第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