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许**与陈*、沈**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许**与被执行人陈*、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4日作出的(2014)汕澄法凤**初字第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协议,被执行人陈*结欠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0元,应于2014年8月5日前付还50000元,于同年9月至11月每月5日前各付还10000元,于12月5日前付还2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2170元;被执行人沈**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期还款,申请执行人可连同未到期款项一并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没有全部履行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位于汕头市澄海区金城园26幢306号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列粤房地权证澄字第2000001688号)进行拍卖,因无人竞买流拍。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对被执行人陈*所有的房地产降价拍卖,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该案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汕澄法凤*执恢字第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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