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王**、陈*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王**、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汕澄法民二初字第1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王**、陈*应付还申请执行人陈**借款1500000元及相应利息,付还申请执行人陈**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含财产保全费)16653.1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王**、陈*共同所有的位于汕头市澄海区星城豪园2幢2102号房产1套,因上述财产处理尚需一定时间,申请执行人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上述财产的处理尚需一定的时间,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汕澄法执字第1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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