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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柯**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林**与被执行人柯**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一案【原执行案号为(2014)汕澄法执字第125号】,本院作出的(2014)汕澄法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柯**应付还申请执行人林**借款300000元及相应利息,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付还申请执行人代为垫付的案件诉讼费(含公告费600元)10022元。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于2015年12月5日终结本次执行,后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柯伟武所有的位于汕头**中心城区秀水园15幢一层38号房产(粤房地证字第C0360245号)因涉他案已被本院查封处置,本案已移送参与分配,因对上述查封财产处理尚需一定的时间,申请执行人林**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上述查封财产处理尚需要一定的时间,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汕澄法执恢字第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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