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池**与王**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池心宽与被执行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汕澄法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王**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池心宽借款419314元及相应利息和公告费600元,并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8994元。期届,被执行人王**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池心宽的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王**向许**受让的位于汕头市澄海区澄城镇岭亭村545号土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号列:澄集建(1996)字第210127010401300号)及地上建筑物。因对上述被查封财产的处置需一段时间,申请执行人池心宽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对本案被查封财产的处置需一段时间,且申请执行人池心宽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汕澄法执字第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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