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02陈**与陈**、陈**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陈**、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恢复一案【原执行案号为(2013)汕澄法执字第60号】,本院作出的(2012)汕澄法民一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陈**应付还申请执行人陈**借款78320元及相应利息。本案于2013年5月31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后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陈**、陈**的财产状况进行“五查”,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汕澄法执恢字第4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