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蔡**与刘**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蔡**与被执行人刘**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一案,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汕澄法民一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刘**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蔡**借款200000元及相应利息。由于被执行人刘**所有的房产已被我院凤西法庭另案查封且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裁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后根据申请执行人蔡**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凤西法庭因另案执行需要,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刘**所有的位于汕头市澄海区振兴路华苑6幢501号房地产,本案申请执行人蔡**申请参与对上述财物拍卖款的分配,按债权比例分配得款179780元。申请执行人领取上述分配款后表示剩余债权予以放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的财产已被本院另案依法进行处置,处置所得款项已按债权比例分配给申请执行人蔡**,且申请执行人蔡**对被执行人尚欠的款项同意予以免除,至此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2)汕澄法民一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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