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与陈**、陈**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林**与被执行人陈**、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恢复一案【原执行案号为(2013)汕澄法执字第49号】,本院作出的(2012)汕澄法民一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两被执行人陈**、陈**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林**借款30000元及相应利息,公告费560元。本案于2013年5月27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后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两被执行人陈**、陈**去向不明,经对两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五查”,尚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告知申请执行人“五查”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两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两被执行人陈**、陈**去向不明,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林**也无法提供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汕澄法执恢字第5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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