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与杨**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郭*东诉被执行人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的(2014)汕澄法凤**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郭*东借款160000元及该款自2013年11月13日起至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按中**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启动主动执行程序,于2015年4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杨**的财产情况进行“五查”,现暂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告知申请执行人“五查”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结终本次执行,该案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汕澄法凤*执字第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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