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与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胡**与被执行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的(2015)汕澄法凤**初字第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王**应付还申请执行人胡**借款80000元。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启动主动执行程序,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五查”,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汕澄法凤*执字第3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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