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黄**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诉被执行人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4)汕澄法凤**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陈**借款112000元,并偿付该款自2013年1月20日起至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启动主动执行程序,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黄**的财产情况进行“五查”,除被执行人仅有号牌号码为粤DZM592小型轿车一辆(已被本院另案(2013)汕澄法执第47号查封,现该车因无法控制而未能处置)外,暂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告知申请执行人“五查”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结终本次执行,该案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汕澄法凤*执字第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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