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郑**申请执行郭**、北京**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867、18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郭**、北京**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郑**偿还借款本金7940万元及利息(按照该判决书结案时另行计算),案件受理费合计610088元,另须承担执行费21481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80224898元(判决书判令利息结案时依照判决书另行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结案时另行计算)。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在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予履行。请执行人郑**申请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名下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本院认为,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名下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叁年(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