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王*、惠州市**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黄**因与被申请人王*、惠州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0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有限公司对深圳**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人民币3000000元。惠州市**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函》作为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00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有限公司对深圳**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人民币3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如期限届满,上述财产仍未处置,申请人应当向本院书面申请续冻结。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上述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租、变卖、抵押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