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卢**申请执行古**、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9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古**、王**应向申请执行人卢**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卢**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古**、王**共有名下的位于惠州市莲花路1号湖畔新城14号楼1单元2层01号房(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11002511364号)。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应解除对被执行人房产的解封。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古**、王**共有名下的位于惠州市莲花路1号湖畔新城14号楼1单元2层01号房的查封(具体详见本院解除查封通知书)。
二、本院作出的(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965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