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卢**与古**、王**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卢**申请执行古**、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9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古**、王**应向申请执行人卢**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卢**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古**、王**共有名下的位于惠州市莲花路1号湖畔新城14号楼1单元2层01号房(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11002511364号)。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应解除对被执行人房产的解封。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古**、王**共有名下的位于惠州市莲花路1号湖畔新城14号楼1单元2层01号房的查封(具体详见本院解除查封通知书)。

二、本院作出的(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965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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