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伍**、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9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文书,被执行人伍**、张**应向申请执行人陈**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225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执行费296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查明
经查,被执行人伍*青名下拥有的汽车一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为使案件顺利执行,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伍**名下的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
上述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拍卖、抵押、租赁、赠与或以其他形式处分。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