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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黄**申请执行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9月30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叶**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按上述判决书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本院经摇珠确定,于2014年10月30日委托惠州市**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叶**名下的房产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155.4万元。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对评估结果未提出异议。2014年12月17日,经摇珠确定,本院依法委托惠州市**限公司将上述房产按评估价155.4万元公开拍卖未成交,经按评估价下调20%即124.32万元进行第二次拍卖,但未成交。2015年8月2日,本院在《惠州日报》上刊登《变卖公告》,将上述房产按现状以118.1万元进行变卖,由竞买人骆某某以人民币118.1万元竞投成交。以上拍卖款项用于支付叶**所欠中国邮**有限公司惠州市城区支行(涉案房产的抵押权人)的借款。鉴于被执行人叶**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黄**同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上述变卖成交的商场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骆某某所有。

二、买受人骆某某可持本裁定书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过户手续所需全部税、费由骆仕威负担。同时,解除对上述房产权的查封。

三、本院(2013)惠城法执字第12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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